广东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
9月30日,广东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、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(草案)征求意见稿》,自2017年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稿提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,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下: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8元;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.8元。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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